企業購進的(de)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添加時間:2023-12-12
問:企業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ji)稅(shui)方法計(ji)稅(shui)項目、免(mian)征增值稅(shui)項目、集體福利(li)或(huo)者(zhe)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wu)、勞務、服務、無形(xing)資(zi)產(chan)和(he)不動(dong)產(chan);
(二(er))非(fei)正常損(sun)失的購(gou)進貨物(wu),以(yi)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chang)損(sun)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gou)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wu)和交通運輸服務(wu);
(四)國(guo)務院(yuan)規定的(de)其他項(xiang)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