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代理
Fiscal Agent
小規模納稅人如何享受(shou)減免政策?3個例子為您解答
添加時間:2023-02-011月9日,財政(zheng)部(bu)、稅(shui)務(wu)總(zong)局制發(財政(zheng)部(bu) 稅(shui)務(wu)總(zong)局公告2023年(nian)第1號(hao)),為確保(bao)相(xiang)關(guan)政(zheng)策順利實施,稅(shui)務(wu)總(zong)局制發(國家稅(shui)務(wu)總(zong)局公告2023年(nian)第1號(hao)),明確了相(xiang)關(guan)征管事項。增值(zhi)稅(shui)小規模納稅(shui)人如何(he)享(xiang)受減(jian)免政(zheng)策呢?3個(ge)例(li)子為您答疑解惑(huo)。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以后,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第1號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3年4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10萬元,5月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自建的不動產取得收入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后合計銷售額218萬元(=10+20-12+200),超過30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后的銷售額是18萬元(=10+20-12),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嗎?
答:小規模納稅(shui)人可(ke)以自行選(xuan)擇納稅(shui)期限(xian)。小(xiao)規(gui)模(mo)納(na)(na)稅(shui)(shui)人納(na)(na)稅(shui)(shui)期限不(bu)同,其享(xiang)受免稅(shui)(shui)政策的(de)效果可能(neng)存在差異。為確保小(xiao)規(gui)模(mo)納(na)(na)稅(shui)(shui)人充分享(xiang)受政策,延續《國家稅(shui)(shui)務總局(ju)關(guan)于小(xiao)規(gui)模(mo)納(na)(na)稅(shui)(shui)人免征增值稅(shui)(shui)征管(guan)問題的(de)公(gong)告(gao)》(2021年第5號(hao))相(xiang)關(guan)規(gui)定,國家稅(shui)(shui)務總局(ju)2023年第1號(hao)公(gong)告(gao)明確,按(an)(an)照固定期限納(na)(na)稅(shui)(shui)的(de)小(xiao)規(gui)模(mo)納(na)(na)稅(shui)(shui)人可以根據自己的(de)實際經(jing)營情況選(xuan)擇實行按(an)(an)月納(na)(na)稅(shui)(shui)或按(an)(an)季納(na)(na)稅(shui)(shui)。但(dan)是需要注(zhu)意的(de)是,納(na)(na)稅(shui)(shui)期限一經(jing)選(xuan)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bu)得變更。
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納稅,在政策適用方面的不同: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12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6月的銷售額超過了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4月、5月的6萬元、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26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26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4月和5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34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34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應該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政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第(di)一,小規模納(na)稅(shui)(shui)人(ren)中的單(dan)位(wei)和(he)個體(ti)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na)稅(shui)(shui)人(ren)在(zai)不動產所(suo)在(zai)地預繳增(zeng)值稅(shui)(shui)的事項(xiang)。如何適用(yong)政策與(yu)銷售額以及納(na)稅(shui)(shui)人(ren)選擇的納(na)稅(shui)(shui)期限有關。
舉例來說,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8萬元,則有兩種情況:
一是納稅人選擇按(an)月(yue)納稅,銷售不(bu)動(dong)產(chan)銷售額(e)超過月(yue)銷售額(e)10萬元(yuan)免稅標準,則應(ying)在不(bu)動(dong)產(chan)所在地預繳稅款(kuan);
二是(shi)該納(na)稅(shui)人選(xuan)擇按季納(na)稅(shui),銷售不動(dong)產(chan)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de)免稅(shui)標準,則(ze)無需在(zai)不動(dong)產(chan)所在(zai)地預(yu)繳稅(shui)款。因此,國(guo)家稅(shui)務總局2023年(nian)第1號公(gong)告明確小規(gui)模(mo)納(na)稅(shui)人中(zhong)的(de)單位和個體工商戶(hu)銷售不動(dong)產(chan),應(ying)按其(qi)納(na)稅(shui)期、公(gong)告第九條以及其(qi)他現行政策規(gui)定(ding)確定(ding)是(shi)否預(yu)繳增值稅(shui)。
第(di)二,小規模(mo)納(na)稅人中其他個(ge)(ge)人偶然(ran)發生銷(xiao)售不動(dong)產的行(xing)為,應當按照現(xian)行(xing)政策(ce)規定(ding)(ding)執行(xing)。因此,國家稅務(wu)總局2023年第(di)1號公告明確其他個(ge)(ge)人銷(xiao)售不動(dong)產,繼續(xu)按照現(xian)行(xing)規定(ding)(ding)征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