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代理
Fiscal Agent
新公司法注冊資(zi)本“五年實繳”, 以(yi)前未實繳的(de)公司怎(zen)么(me)辦(ban)?
添(tian)加時間:2024-01-29
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一是完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意見,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對新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且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公司設置過渡期,要求其將出資期限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
為避免新設公司和存量公司適用注冊資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強化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同時減少對絕大多數正常經營的存量公司的影響,充分考慮經營主體類型、行業領域等復雜情形,研究為存量公司設定一定年限、較為充裕的過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類分步、穩妥有序調整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至新《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適用5年認繳期限規定。
對(dui)于出資(zi)期限、出資(zi)數(shu)額(e)明顯(xian)異(yi)常的公司(si)(si),公司(si)(si)登(deng)記(ji)機關可以依法(fa)要求其及時調整。對(dui)于“明顯(xian)異(yi)常”的界定(ding),將(jiang)根據(ju)公司(si)(si)登(deng)記(ji)數(shu)據(ju)客觀(guan)分析(xi)和實(shi)際(ji)工作(zuo)情況作(zuo)出科學(xue)規定(ding),受到影響(xiang)的將(jiang)是明顯(xian)違反真實(shi)性(xing)原則、有悖于客觀(guan)常識的極少數(shu)公司(si)(si)。上(shang)述規定(ding)有利于新《公司(si)(si)法(fa)》平穩(wen)有序實(shi)施,有效減少對(dui)經營(ying)主(zhu)體的短期集中沖(chong)擊,更好提(ti)振(zhen)發展信心,穩(wen)定(ding)社會(hui)心理預(yu)期。
下(xia)一步,在國務院(yuan)制定具體實施(shi)辦法時,有關方面(mian)還要深入(ru)調研(yan)論證,充(chong)分分析經營主體可(ke)能(neng)存在的問題困(kun)難,有針對(dui)性地出(chu)臺政策措施(shi),簡(jian)化(hua)優化(hua)減資(zi)(zi)(zi)、文書(shu)等辦理(li)手(shou)續,引導(dao)存量(liang)公(gong)(gong)司(si)修改章程(cheng)合理(li)調整出(chu)資(zi)(zi)(zi)期(qi)限、出(chu)資(zi)(zi)(zi)數額,穩妥審(shen)慎推進相關工(gong)作。特別是在判斷對(dui)存量(liang)公(gong)(gong)司(si)注冊資(zi)(zi)(zi)本出(chu)資(zi)(zi)(zi)期(qi)限、出(chu)資(zi)(zi)(zi)數額明顯(xian)異常時,公(gong)(gong)司(si)登記機關要充(chong)分聽取當(dang)事(shi)人(ren)說(shuo)明情況,綜合研(yan)判,避免一刀切,科學有序引導(dao)公(gong)(gong)司(si)誠信履行出(chu)資(zi)(zi)(zi)義務。